太平洋建设召开2023年二季度落实“高质量发展”专项会 【 2023-05-11】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了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深刻指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中,民主始终是一条主线,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人民当家做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内涵和本质要求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被明确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推进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因此,如何更好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党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论述进行立法和宪法意义上的诠释,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提升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建设,并最终为人类民主文明新形态贡献中国宪法上的依据、智慧与力量,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四)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29]参见熊樟林编:《中外行政处罚法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04页。
[75]《立法法》第10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参与修法人士的一些评论中,我们也可以读到类似的解释。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般认为,殴打当然是故意行为。在免于处罚中,行为已经符合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所有成立要件,只是由于具有法定理由或者情节,最终被免除了处罚责任。
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扩张解释,整体上仍然是一种谦抑姿态。从总体上来说,这些注意义务仍然是明确清晰的,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法的安定性。
在补偿性目的之下,一切都要以如何更好地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惩戒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在立法技术上,第33条第2款中行政法规,既与《行政处罚法》的总论角色冲突,也与《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气象条例》(1994年,已失效)第3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故意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参见林三钦:《行政处罚案件故意过失举证责任之探讨——以行政裁罚程序为中心》,载《台湾法学》2009年第138期,第146页附录《行政诉讼法研究第十三次研讨会》。
进入法定犯时代后,不仅很难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而且由于故意与过失之间非难可能性的差异并不明显,以及区分对量刑的影响也不大,而没有必要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41]。[11]一审稿公布后,理论界就主观过错条款争论较大,先后有反对论赞同论两分论等多种观点,但是,其中并不存在量罚条款的认识。[7]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3)更为严格的过错类型。
因此,对于另有规定可能存在的上述种种描述,应当如何甄别和解释,同样也是新《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将会遇到的棘手问题。第一,与民法上侵权责任偏重补偿性不同,行政处罚责任更加偏重惩戒性。
基于法的安定性与平等性等方面的考量,应借鉴刑法学上的行为人标准对行政处罚上的过失加以认定。如,甲是全国顶尖级妇幼手术专家,对于某一起医疗事故,完全有能力采用更为高端的A方案避免,但却采用了普通医生惯用的B方案,导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实践中,相似规定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1)明知规定。(5)第57条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的行为。因此,刑法学界也有人主张在定罪和量刑上不区分故意与过失,应当模糊二者之间的界限,并创建了所谓的模糊罪过说。在这一点上,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实际上是一致的。故意还是过失,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1款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从文义解释上看,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采用的文字表述是不予行政处罚。这同样会带来放纵违法的问题,无法避免刑法学上所说的鼓励落后、打击先进的弊端。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类似认识虽然符合常理,但很难说是另有规定的唯一含义。
[32]参见[德]U.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页。[27]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页。[62]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某一个具体违法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而是所有人在这一领域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普遍义务。
[45]李孝猛:《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载《法学》2005年第2期,第58页。另有规定只能在主观过错上要求更为严格,而不能更为宽松。
[63]因此,究竟选择一般过失还是具体过失,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过失是否成立。(2)在过错类型上,对于相似规定,应尽量理解为过错类型中的故意。
过错推定原则尽管在举证责任上有失偏颇,但仍然需要考量主观过错。这既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同时也是行政执法的真实需求。
总之,重大过失与故意类似,严格来说,并不属于过失系列,应当从过失这顶并不合适的帽子下解脱出来[52]。[6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主观过错条款中的另有规定应从严解释,只有如此,方能将我国行政处罚活动限定在责任主义框架之内。实践中,重大过失的判断,往往会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
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明显不同:故意从内心上渴望违法结果发生,而过失则是不希望违法结果发生。一直以来,《刑法》第13条究竟是量刑条款还是定罪条款,[24]刑法学界争议颇大。
对于(3),尽管也有人会作量罚理解,但这并非不二解释,因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意味着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就难以被认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也无法成立。参见李洪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6页。
[26]王利明:《论过错推定》,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5期,第41页。第2款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